医道苑网内外新闻(观感) → 我网对二审《中医药法(草案)》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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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网对二审《中医药法(草案)》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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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网对二审《中医药法(草案)》意见出台  发帖心情 Post By:2016-01-20 16:01:07 [只看该作者]

通过网友紧张学习,讨论《中医药法(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中,在关心中医及中医人生存发展出发,我网針对二审条文修改补充意见如下:

 

針对《中医药法(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中“总则”美中不足,缺少对中医药文化定位加以肯定。

中医人员似有感情缺憾,沒有像习总说的那样“有软实力”。建议以增补定位。

 

 通过学习交流研讨,我网友认为:

一、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修改建议:
1.
把“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改成“在中西并重方针指引下”。我们认为,这主要是为了让人们能够一目了然,党政关系,让人们能够分凊“责任归属”。

()《中医药法》已贯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但是这部“法”仍棣属于“宪法”重属于国家大政方针,因此才添加了“指引下”,意义是从中医人角度出发,盼着自己的立法更符合国情民意,增加点“客观上的人性化”。

 

2.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

 

这给人感觉似乎是“画蛇添足”。促不促进,它也会照着客观规律走。因此可以不必强调的。另外从客观角度上讲,我们认为这既然是《中医药法》不是“医药法”。自必是以中医为主。因此在《中医药法》内,顾及到我国特殊国情,应允许中西医各自竟相向高端发展。待各自达到相对高度自会融成一体,而有“殊途同归”兼“异曲同功”之妙。因此在“中医药”自身发展中,不应追求勉强。

 


3.时代不同,对中医文化而言,我们认为,沒有继承难能创新。对传统中医药而言,只有在继承基础上才会有在原有基础上的不断完善尽美。孤立的“创新”是不符合“五千余年文化传承中的不断积累”孤立的“创新”给我们感觉是“另起锅灶”。我们认为一个人再聪明,也难抵五千余年无数代人付出的血汗之和。(就拿获世界大奖的“青蒿素”来说,都难能说不存在是祖辈们提供了素材)所以,应该把这个“和”字去掉。不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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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6-01-20 16:21:33 [只看该作者]

三、第八条       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修改建议:“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这句总觉得不妥,感觉还是像以往要梱住“人才”的手脚,并且体现不了中医也能“多点执业”的公平。

也许是为了“防乱”,这到不用担心,只要严严把住“绩效”不就可以了吗。

四、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修改建议:
改为:“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利中医发展服务基本要求。
理由:添加了“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利中医发展 服务基本要求。


这样以來,可以让行政监管实施到位。这样实施起来,(管同被管)双方都要尽责。我们认为:此前中医局出台的条例个别条项,直言无讳的说中医人的情感话,不失有官方的“单相思”。

五、第十八条    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修改建议:修改为: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在保证安全有效下,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理由:体现“自律”强调安全有效至关重要,这样可以避免甚至杜绝野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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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6-01-20 16:28:16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补充建议:增添一条,针对民间过继来的验方(秘方)允许有资质中医师在有效安全用药前提下,在其诊疗范围内以小量适宜药提供患者服务。

理由:应人性化允许个体医生保留有自用验方秘方的私秘性(不允许大量、超量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提议:关键要看疗效和安全性,而不是盯着诊疗范围。因为,谁经手谁审批的谁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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