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友紧张学习,讨论《中医药法(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中,在关心中医及中医人生存发展出发,我网針对二审条文修改补充意见如下:
針对《中医药法(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中“总则”美中不足,缺少对中医药文化定位加以肯定。
中医人员似有感情缺憾,沒有像习总说的那样“有软实力”。建议以增补定位。
通过学习交流研讨,我网友认为:
一、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修改建议:
1.把“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改成“在中西并重方针指引下”。我们认为,这主要是为了让人们能够一目了然,党政关系,让人们能够分凊“责任归属”。
()《中医药法》已贯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但是这部“法”仍棣属于“宪法”重属于国家大政方针,因此才添加了“指引下”,意义是从中医人角度出发,盼着自己的立法更符合国情民意,增加点“客观上的人性化”。
2.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
这给人感觉似乎是“画蛇添足”。促不促进,它也会照着客观规律走。因此可以不必强调的。另外从客观角度上讲,我们认为这既然是《中医药法》不是“医药法”。自必是以中医为主。因此在《中医药法》内,顾及到我国特殊国情,应允许中西医各自竟相向高端发展。待各自达到相对高度自会融成一体,而有“殊途同归”兼“异曲同功”之妙。因此在“中医药”自身发展中,不应追求勉强。
3.时代不同,对中医文化而言,我们认为,沒有继承难能创新。对传统中医药而言,只有在继承基础上才会有在原有基础上的不断完善尽美。孤立的“创新”是不符合“五千余年文化传承中的不断积累”孤立的“创新”给我们感觉是“另起锅灶”。我们认为一个人再聪明,也难抵五千余年无数代人付出的血汗之和。(就拿获世界大奖的“青蒿素”来说,都难能说不存在是祖辈们提供了素材)所以,应该把这个“和”字去掉。不知当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