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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6:58:46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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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0:19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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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1:04 --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1:49 --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2:16 --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2:41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3:14 -- 第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3:37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4:02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作者:通讯员 -- 发布时间:2017-11-25 17:04:27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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